根据《锅炉水处置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需要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
《规则》还规定,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拥有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置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员;承担SA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化学专业大专毕业高级技术职员,两名中级技术职员;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两名中级技术职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两名初级技术职员。
3、具备健全的品质保障体系和各项规章规范,并制定安全操作流程。
4、具备水垢定量剖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剖析能力。
5、持证职员应占该单位职员的50%以上。锅炉水质测试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①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②对水处置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应准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③熟知授权地区水源水质状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置办法和水质合格率。
④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状况。